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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时代的中华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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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4章 艺人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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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4章 艺人管理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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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坐牢去。

    第二项是煽动舆论罪,对于那些煽风点火蹭热度的行为,一旦被查到是歪造扭曲事实,借用舆论倾轧的,一律等同于诽谤罪,且处置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上。

    第三项则是公众人物德行亏失罪,潜规则、包养、离婚复婚再离婚、出轨、赌、毒、嫖等有负面影响的行为,依旧会处巨额罚金和五年以上的刑罚。

    除了这些,还要其他如限制雇佣随员,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等条例约束。

    几个罪名,在韦珣看来极有必要。他可不想看到后世某些所谓的割割能封路,明星优先路权,绑架粉丝抨击社会等行为。

    艺人可以赚钱,可以当作职业,但不可能高人一等。

    因为在韦珣看来,一个艺人再怎么样,他做出的贡献也不一定比一个教师一个工人多得多。

    即便他们可以带来不错的税收,然而一个国家娱乐至上,娱乐致死的可怕一直警醒着他。

    后世的追星,饭圈更是让他恨得咬牙切齿。

    正所谓:烈士墓前瓢落叶,戏子幕前闹绯闻,功勋卓著无人问,明星离婚头条呈。

    既然来到了一个他可以做主的时代,他的目的就是建设一个他理想中的华夏社会(不是政体)。

    高尚与否,不应该以金钱和税收来衡量,贡献的多少不该以金钱的衡量。

    艺人因为其多处于荧幕之中,或因颜值、或因才华,必然会有一些人受到亲睐。

    然而韦珣就是要将民众对艺人的态度摆正,将后世那种浮夸的追捧和崇拜、甚至是比对父母和国家还“爱”的畸形态度。

    将艺人打为贱业,然后引导他们可以欣赏,可以因其获得愉悦,丰富生活。

    这才是艺人真正的用处,也是韦珣希望的。

    但对于那些真正德高才优的人,韦珣愿意将其冠以艺术家的名字,脱离艺人是贱业的范畴。

    这是韦珣从实际意义和身份地位上将艺人划分阶层以辩云泥的办法,更是韦珣对艺人的定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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